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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消防条例修正案》修正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5年3月26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ღ✿✿,加强应急救援工作ღ✿✿,保护人身ღ✿✿、财产安全ღ✿✿,维护公共安全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ღ✿✿、行政法规ღ✿✿,结合本市实际ღ✿✿,制定本条例ღ✿✿。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ღ✿✿、防消结合的方针ღ✿✿,按照政府统一领导ღ✿✿、部门依法监管ღ✿✿、单位全面负责ღ✿✿、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ღ✿✿,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ღ✿✿。

  第四条市ღ✿✿、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ღ✿✿,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确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职责ღ✿✿,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ღ✿✿,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ღ✿✿。

  第五条市ღ✿✿、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ღ✿✿,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监管部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负责实施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ღ✿✿、保护消防设施ღ✿✿、预防火灾ღ✿✿、报告火警的义务ღ✿✿。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凯发官网,凯发入口ღ✿✿,ღ✿✿。

  第七条机关ღ✿✿、团体ღ✿✿、企业ღ✿✿、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法律凯发K8国际登录ღ✿✿。ღ✿✿、法规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ღ✿✿,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ღ✿✿。

  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本条例关于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ღ✿✿。

  第八条消防协会和其他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ღ✿✿,制定从业规范ღ✿✿,宣传消防法律ღ✿✿、法规和专业知识ღ✿✿,培训相关从业人员ღ✿✿,对相关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指导ღ✿✿。

  第九条本市鼓励有关企业ღ✿✿、事业单位ღ✿✿、科研机构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ღ✿✿,鼓励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提升灭火救援能力ღ✿✿。

  市ღ✿✿、区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ღ✿✿、指导ღ✿✿、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ღ✿✿,协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ღ✿✿、消防组织建设等重大事项ღ✿✿,督促重大火灾隐患整改ღ✿✿。

  (一)开展消防法律ღ✿✿、法规宣传ღ✿✿,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ღ✿✿,根据需要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培训;

  (五)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ღ✿✿,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遇险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规划和自然资源ღ✿✿、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ღ✿✿、消防验收ღ✿✿、备案和抽查等消防安全职责ღ✿✿,查处相关违法行为ღ✿✿。

  第十四条教育ღ✿✿、民政ღ✿✿、住房城乡建设ღ✿✿、城市管理ღ✿✿、交通ღ✿✿、农业农村ღ✿✿、水务ღ✿✿、商务ღ✿✿、文化和旅游ღ✿✿、卫生健康ღ✿✿、文物ღ✿✿、国防动员ღ✿✿、经济和信息化ღ✿✿、民族宗教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ღ✿✿、体育ღ✿✿、园林绿化ღ✿✿、邮政管理等部门ღ✿✿,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ღ✿✿、管业务必须管安全ღ✿✿、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ღ✿✿,建立健全行业ღ✿✿、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ღ✿✿,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ღ✿✿,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ღ✿✿。

  消防监管部门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ღ✿✿,统筹协调ღ✿✿、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ღ✿✿,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ღ✿✿。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ღ✿✿、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ღ✿✿,组织村民ღ✿✿、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ღ✿✿,协助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ღ✿✿。

  (一)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ღ✿✿,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ღ✿✿、器材ღ✿✿,设置消防安全标志ღ✿✿,并定期组织检验ღ✿✿、维修ღ✿✿,确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ღ✿✿,确保完好有效ღ✿✿,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ღ✿✿,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ღ✿✿,存档备查;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ღ✿✿,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ღ✿✿、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ღ✿✿,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ღ✿✿,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二人ღ✿✿,值班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ღ✿✿,不得擅离职守ღ✿✿。按照国家标准实现远程操作控制的ღ✿✿,可以单人值班;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ღ✿✿,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ღ✿✿。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ღ✿✿,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五)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ღ✿✿,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ღ✿✿,存档备查ღ✿✿。

  本市鼓励住宅户内配备火灾报警ღ✿✿、灭火器ღ✿✿、避难逃生等消防产品ღ✿✿,支持为老年人ღ✿✿、残疾人等家庭安装火灾联网监测预警设备ღ✿✿。

  第十九条市消防监管部门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ღ✿✿、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ღ✿✿。消防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布局ღ✿✿、消防站ღ✿✿、消防供水ღ✿✿、消防通信ღ✿✿、消防车通道ღ✿✿、消防装备ღ✿✿、消防安全监控系统等内容ღ✿✿。消防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ღ✿✿,不得擅自变更ღ✿✿。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适应消防安全要求的ღ✿✿,应当及时调整ღ✿✿、完善;公共消防设施ღ✿✿、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ღ✿✿,应当增建ღ✿✿、改建ღ✿✿、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ღ✿✿。

  第二十条新建ღ✿✿、改建公共供水设施的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同步建设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ღ✿✿。公共供水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ღ✿✿,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消防取水码头ღ✿✿、消防水池等消防储水取水设施ღ✿✿。

  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障消防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ღ✿✿,因检修ღ✿✿、施工等原因不能保证消防供水的ღ✿✿,应当提前告知所在区消防监管部门ღ✿✿。消防监管部门发现消防供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ღ✿✿,应当通知维护管理单位及时维护凯发APPღ✿✿、保养ღ✿✿。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地区新建建筑ღ✿✿,应当建设一级ღ✿✿、二级耐火等级建筑ღ✿✿,控制建设三级耐火等级建筑ღ✿✿,严格限制建设四级耐火等级建筑ღ✿✿。在农村地区新建ღ✿✿、改建ღ✿✿、扩建公共建筑ღ✿✿,应当使用符合耐火等级标准的建筑材料ღ✿✿。

  第二十二条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ღ✿✿、乡村道路ღ✿✿、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ღ✿✿、建设和管理ღ✿✿。

  新建ღ✿✿、改建ღ✿✿、扩建农村道路时ღ✿✿,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及管架ღ✿✿、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ღ✿✿。

  第二十三条新建ღ✿✿、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ღ✿✿,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ღ✿✿。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ღ✿✿,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ღ✿✿,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ღ✿✿。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ღ✿✿,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ღ✿✿,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ღ✿✿。

  符合标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主动申报ღ✿✿。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标准未申报的单位ღ✿✿,消防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告知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ღ✿✿。

  有关部门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行业ღ✿✿、本辖区符合标准的单位主动申报ღ✿✿,消防监管部门ღ✿✿、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ღ✿✿。

  第二十五条建筑物由一个所有权人直接管理使用的ღ✿✿,所有权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由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直接管理使用的ღ✿✿,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各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ღ✿✿,对共有部分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责任ღ✿✿。

  所有权人将建筑物专有部分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ღ✿✿,应当签订消防安全协议ღ✿✿,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未签订协议或者约定不明的ღ✿✿,依法由所有权人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ღ✿✿。管理使用人在其使用ღ✿✿、管理范围内承担消防安全责任ღ✿✿。所有权人应当对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情况进行监督ღ✿✿,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ღ✿✿。

  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ღ✿✿、登高操作场地和操作面等共用消防场地ღ✿✿,以及报警ღ✿✿、灭火ღ✿✿、疏散等建筑物共用消防设施ღ✿✿,应当由所有权人共同确定责任人实行统一管理ღ✿✿。

  第二十六条对建筑物内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测ღ✿✿、维修ღ✿✿、更新ღ✿✿、改造所需的经费ღ✿✿,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的ღ✿✿,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规定列支;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ღ✿✿,由业主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ღ✿✿,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业主约定或者确定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费用的有关事项给予协调和指导ღ✿✿。

  (四)保障疏散通道ღ✿✿、安全出口ღ✿✿、消防车通道畅通ღ✿✿,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ღ✿✿、堵塞消防车通道ღ✿✿。

  (五)对占用ღ✿✿、堵塞ღ✿✿、封闭疏散通道ღ✿✿、安全出口ღ✿✿、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ღ✿✿,及时向消防监管部门ღ✿✿、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ღ✿✿。

  (一)成立消防安全组织统一管理消防工作ღ✿✿,或者配备防火负责人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ღ✿✿、维护的专职技术人员;

  (四)在出入口ღ✿✿、电梯口ღ✿✿、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ღ✿✿、安全逃生路线ღ✿✿、安全出口ღ✿✿、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九)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ღ✿✿、器材的ღ✿✿,采取有效替代措施;停用消防设施ღ✿✿、器材超过二十四小时的ღ✿✿,报告所在地消防监管部门ღ✿✿。

  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公共建筑的管理使用人ღ✿✿,应当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ღ✿✿,且至少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ღ✿✿。

  (一)确定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人ღ✿✿,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ღ✿✿,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ღ✿✿。

  (二)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ღ✿✿,规范用火用电管理ღ✿✿,确保安装电气设备ღ✿✿、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由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标准规范操作;临时用电设备和电线符合产品质量标准ღ✿✿。

  (三)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不得在临时消防车通道上堆物ღ✿✿、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通道ღ✿✿。

  (五)施工暂设和安全网ღ✿✿、围网ღ✿✿、施工保温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规范ღ✿✿,不得使用易燃ღ✿✿、可燃材料ღ✿✿,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ღ✿✿。

  (六)配置消防器材凯发APP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ღ✿✿。对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建设工程ღ✿✿,随施工进度设置消防竖管等临时消防供水设施;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ღ✿✿,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供水设施ღ✿✿。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ღ✿✿,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ღ✿✿,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ღ✿✿,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ღ✿✿。

  (一)制定动火作业方案ღ✿✿,明确现场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ღ✿✿,确保动火作业的人员资格ღ✿✿、作业环境ღ✿✿、安全措施ღ✿✿、应急处置等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禁止施工动火作业;对于医院ღ✿✿、养老院ღ✿✿、宾馆等二十四小时营业使用的场所或者进行设备抢修等确需施工动火作业的ღ✿✿,除遵守前款规定外ღ✿✿,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人员看护和应急处置等措施ღ✿✿,确保安全ღ✿✿。

  第三十三条本市禁止和限制使用容易引发火灾或者造成火灾蔓延的建筑材料ღ✿✿。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ღ✿✿,制定ღ✿✿、公布并及时更新禁止和限制使用建筑材料的目录ღ✿✿。

  (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火灾应急预案的内容ღ✿✿,熟练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ღ✿✿,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公共门厅ღ✿✿、疏散通道ღ✿✿、安全出口ღ✿✿、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ღ✿✿、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ღ✿✿。

  居民住宅区ღ✿✿、单位工作生活区等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ღ✿✿、充电场所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和充电ღ✿✿。

  单位ღ✿✿、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ღ✿✿,组织开展日常巡查ღ✿✿,制止违规停放ღ✿✿、充电等行为ღ✿✿。

  第三十七条企业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活动的ღ✿✿,应当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要求ღ✿✿。具体管理标准由消防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ღ✿✿。

  第三十八条生产ღ✿✿、储存ღ✿✿、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ღ✿✿,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ღ✿✿。

  生产ღ✿✿、储存ღ✿✿、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一般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确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ღ✿✿,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应当采取防火分隔措施ღ✿✿,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ღ✿✿。

  第三十九条不可移动文物ღ✿✿、历史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火源ღ✿✿、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ღ✿✿,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ღ✿✿:

  (五)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安装避雷设施ღ✿✿、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供水设施ღ✿✿,在收藏ღ✿✿、陈列珍贵文物的重点要害部位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设施;

  市文物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ღ✿✿、住房城乡建设ღ✿✿、消防监管等部门制定本市不可移动文物修缮的消防规范和监管措施ღ✿✿。

  第四十条进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同步设计ღ✿✿、建设消防站凯发APPღ✿✿。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ღ✿✿、装饰装修应当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规定的建筑材料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ღ✿✿,配备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ღ✿✿、救援设备ღ✿✿,对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的培训;不得在车站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ღ✿✿。

  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ღ✿✿、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集烟罩ღ✿✿、排油烟管道等集排油烟设施进行清洗ღ✿✿。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市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ღ✿✿,确定消防管理人员ღ✿✿,配备消防器材ღ✿✿,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ღ✿✿,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ღ✿✿。

  第四十三条村民自建住宅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ღ✿✿,建筑物的耐火等级ღ✿✿、防火间距ღ✿✿、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ღ✿✿。集中出租用于居住的ღ✿✿,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不少于两部疏散楼梯或者两个安全出口ღ✿✿,并保持畅通ღ✿✿。村民自建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ღ✿✿。

  乡镇人民政府ღ✿✿、辖有村庄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政府部门ღ✿✿、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民自建住宅集中出租居住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ღ✿✿。

  第四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ღ✿✿,确定消防安全员ღ✿✿,健全消防工作制度ღ✿✿,建立消防工作档案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ღ✿✿、巡查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ღ✿✿,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ღ✿✿。

  第四十六条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ღ✿✿。消防车通道标志式样由市消防监管部门统一制定ღ✿✿。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志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志由区消防监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ღ✿✿。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标线ღ✿✿。

  第四十七条建筑物管理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设置ღ✿✿、维护管理安全疏散设施ღ✿✿,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ღ✿✿:

  (二)防火门ღ✿✿、防火卷帘ღ✿✿、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ღ✿✿、应急照明ღ✿✿、排烟送风ღ✿✿、消防应急广播等设施保持正常状态;

  (三)疏散通道ღ✿✿、安全出口保持畅通ღ✿✿,不得占用或者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ღ✿✿,不得在营业使用期间封闭安全出口ღ✿✿。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一定数量ღ✿✿、相对独立的疏散楼梯或者安全出口;设置一部疏散楼梯或者一个安全出口的ღ✿✿,还应当依托外窗ღ✿✿、阳台等设置相对独立的逃生口ღ✿✿。

  第四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ღ✿✿,制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规范ღ✿✿,按照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ღ✿✿、地方标准和本市规定ღ✿✿,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ღ✿✿,并对服务质量负责ღ✿✿。

  本市建立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消防技术服务ღ✿✿,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真实ღ✿✿、准确瑞典队再夺世乒赛金牌ღ✿✿、完整记录服务情况;消防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应用处理机制ღ✿✿。

  第四十九条本市鼓励ღ✿✿、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ღ✿✿、储存ღ✿✿、运输ღ✿✿、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技术ღ✿✿、产品的研发和应用ღ✿✿。

  保险机构在承保前ღ✿✿,应当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承保后ღ✿✿,应当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ღ✿✿,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ღ✿✿,指导被保险人加强火灾预防ღ✿✿。保险机构有权根据被保险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火灾事故发生情况调整保险费率ღ✿✿。

  第五十条本市加强智慧消防城市建设ღ✿✿,利用云计算ღ✿✿、物联网ღ✿✿、大数据ღ✿✿、人工智能等技术ღ✿✿,构建政务服务ღ✿✿、火灾防控ღ✿✿、应急救援ღ✿✿、监管执法ღ✿✿、装备物资保障等消防工作应用体系ღ✿✿,提升超大型城市火灾防控和应急救援水平ღ✿✿。智慧消防应当纳入智慧城市建设总体布局ღ✿✿,统一规划ღ✿✿、同步建设实施ღ✿✿。

  应急管理ღ✿✿、住房城乡建设ღ✿✿、公安ღ✿✿、规划和自然资源ღ✿✿、生态环境ღ✿✿、交通ღ✿✿、经济和信息化应急照明分配电ღ✿✿,ღ✿✿、民政ღ✿✿、市场监督管理ღ✿✿、气象ღ✿✿、教育ღ✿✿、卫生健康ღ✿✿、商务ღ✿✿、文化和旅游ღ✿✿、通信管理等部门以及供水ღ✿✿、供电ღ✿✿、供气等单位ღ✿✿,应当与消防监管部门共享相关监管服务信息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ღ✿✿、市级文物保护单位ღ✿✿,高层公共建筑ღ✿✿,人防工程ღ✿✿,轨道交通运营单位ღ✿✿,人员密集场所ღ✿✿,生产ღ✿✿、储存ღ✿✿、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当安装自动消防设施的其他建筑ღ✿✿,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建设实时监控设施ღ✿✿,并按照规定向消防监管部门报送信息ღ✿✿。

  市ღ✿✿、区消防监管部门负责单位消防实时监控设施建设ღ✿✿、使用ღ✿✿、维护的日常监督工作ღ✿✿,并依托消防安全监控系统做好消防安全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汇集ღ✿✿、储存ღ✿✿、分析ღ✿✿、传输工作ღ✿✿。

  在消防安全领域有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的ღ✿✿,应当执行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ღ✿✿。没有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ღ✿✿,需要在本市范围内明确消防安全标准的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消防监管部门ღ✿✿、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时组织制定ღ✿✿,并向社会公布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器产品ღ✿✿、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进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发现电器产品ღ✿✿、燃气用具不符合产品标准的ღ✿✿,应当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ღ✿✿。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ღ✿✿、使用电气安全防护装置ღ✿✿,鼓励居民住宅安装ღ✿✿、使用家庭用电安全监测预警装置ღ✿✿。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ღ✿✿、使用符合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及其连接管ღ✿✿、燃气泄漏报警装置ღ✿✿,并按照使用年限要求进行更换ღ✿✿。

  第五十四条消防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ღ✿✿、火灾应急预案ღ✿✿、火灾应急演练ღ✿✿、消防安全协议示范文本ღ✿✿,并向社会公布ღ✿✿。

  (2011年2月25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24年1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2025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ღ✿✿,加强应急救援工作ღ✿✿,保护人身ღ✿✿、财产安全ღ✿✿,维护公共安全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ღ✿✿、《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ღ✿✿、法规ღ✿✿,结合本市实际ღ✿✿,制定本条例ღ✿✿。

  法律ღ✿✿、法规对森林ღ✿✿、铁路ღ✿✿、港口(含渔业港口)ღ✿✿、民航和在内河水域内航行ღ✿✿、停泊瑞典队再夺世乒赛金牌ღ✿✿、作业的民用船舶以及相关设施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ღ✿✿,从其规定ღ✿✿。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ღ✿✿、防消结合的方针ღ✿✿,坚持人民至上ღ✿✿、生命至上ღ✿✿,实行消防安全党政同责ღ✿✿,按照政府统一领导ღ✿✿、部门依法监管ღ✿✿、单位全面负责ღ✿✿、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ღ✿✿、管业务必须管安全ღ✿✿、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ღ✿✿。

  第四条 市ღ✿✿、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ღ✿✿,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建立健全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ღ✿✿,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ღ✿✿。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ღ✿✿、预防火灾ღ✿✿、报告火警的义务ღ✿✿,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ღ✿✿、举报和投诉ღ✿✿。

  第六条 鼓励ღ✿✿、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ღ✿✿,建设社会消防力量ღ✿✿,建立社会消防公益基金ღ✿✿,开展褒扬ღ✿✿、扶助ღ✿✿、解困ღ✿✿、宣传等工作ღ✿✿,助力消防事业发展ღ✿✿。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提供消防志愿服务活动ღ✿✿。

  涉及消防工作的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ღ✿✿,推广先进消防技术ღ✿✿,促进消防公益事业发展ღ✿✿。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ღ✿✿、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ღ✿✿,依法推进消防制度建设ღ✿✿,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管理体系;

  (三)研究ღ✿✿、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ღ✿✿,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问题ღ✿✿,将消防安全纳入城乡建设ღ✿✿、城市更新ღ✿✿、民生工程等统筹推进;

  (四)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ღ✿✿,对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ღ✿✿,并推动整改;

  (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ღ✿✿,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ღ✿✿、技术服务和技防ღ✿✿、物防等工作;

  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ღ✿✿,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消防工作ღ✿✿,增强监管力量ღ✿✿,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ღ✿✿。

  (一)加强消防安全组织建设ღ✿✿,强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ღ✿✿,监督ღ✿✿、检查本地区消防安全状况ღ✿✿,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各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九条 市ღ✿✿、区和江北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ღ✿✿,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ღ✿✿、本行业的消防工作职责ღ✿✿。

  (一)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ღ✿✿,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所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ღ✿✿、管理和指挥调度;按照规定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ღ✿✿、力量调度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ღ✿✿,对单位专职消防队ღ✿✿、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开展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ღ✿✿,按照规定参与森林ღ✿✿、内河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ღ✿✿、特种灾害事故救援;

  (四)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ღ✿✿,组织开展火灾预防ღ✿✿、消防监督执法ღ✿✿、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一)按照职责权限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ღ✿✿,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四)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ღ✿✿、消防验收ღ✿✿、备案管理和违法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行为;

  (一)发展和改革ღ✿✿、财政ღ✿✿、规划和自然资源ღ✿✿、生态环境ღ✿✿、城乡建设ღ✿✿、交通运输瑞典队再夺世乒赛金牌ღ✿✿、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ღ✿✿,做好消防站ღ✿✿、消火栓ღ✿✿、消防取水码头等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装备的规划ღ✿✿、立项和建设等工作;

  (二)市政ღ✿✿、供水ღ✿✿、供电ღ✿✿、供气ღ✿✿、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的部门和单位ღ✿✿,按照各自职责保持消防供水ღ✿✿、消防通信ღ✿✿、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三)城乡建设ღ✿✿、交通运输ღ✿✿、水务等负有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设计ღ✿✿、施工ღ✿✿、监理等活动的消防安全实施管理ღ✿✿,督促建设ღ✿✿、设计ღ✿✿、施工ღ✿✿、监理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ღ✿✿、销售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ღ✿✿,依法监管消防员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五)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排查ღ✿✿,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市ღ✿✿、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ღ✿✿,督促本行业ღ✿✿、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实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ღ✿✿,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ღ✿✿。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的领域和事项ღ✿✿,市ღ✿✿、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时明确管理部门或者协调落实管理责任ღ✿✿。

  第十五条 机关ღ✿✿、团体ღ✿✿、企业ღ✿✿、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ღ✿✿,保障消防工作经费ღ✿✿,支持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ღ✿✿。

  机关ღ✿✿、团体ღ✿✿、企业ღ✿✿、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ღ✿✿、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ღ✿✿、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ღ✿✿,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ღ✿✿,对本单位ღ✿✿、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ღ✿✿。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ღ✿✿、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ღ✿✿,应当依法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ღ✿✿,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管理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ღ✿✿、竣工验收消防查验ღ✿✿、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ღ✿✿,应当依法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ღ✿✿,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ღ✿✿。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ღ✿✿,对共用消防设施ღ✿✿、器材和疏散通道ღ✿✿、安全出口ღ✿✿、消防车通道ღ✿✿、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完好状况等进行查验ღ✿✿,做好查验ღ✿✿、交接记录ღ✿✿,并公告全体业主ღ✿✿,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

  (二)为消防车通道ღ✿✿、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设置醒目的标线ღ✿✿,并定期组织检查ღ✿✿、维护ღ✿✿,确保完好有效;

  (三)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ღ✿✿、操作规程ღ✿✿,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ღ✿✿,组织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ღ✿✿、消防疏散逃生演练;

  (四)定期对共用部位开展防火巡查ღ✿✿、检查ღ✿✿,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ღ✿✿,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五)对共用消防设施ღ✿✿、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ღ✿✿、维护保养ღ✿✿,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ღ✿✿、更新的ღ✿✿,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ღ✿✿,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ღ✿✿,发现火灾及时处置并报警ღ✿✿,积极协助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ღ✿✿,配合火灾事故调查;

  (八)对违反消防法律ღ✿✿、法规规定的行为ღ✿✿,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ღ✿✿,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 业主ღ✿✿、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ღ✿✿、法规的规定ღ✿✿,维修保养专有部分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ღ✿✿,采取措施保障装饰ღ✿✿、装修消防安全ღ✿✿,督促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ღ✿✿。

  (2024年10月30日连云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ღ✿✿,加强应急救援工作ღ✿✿,保护人身ღ✿✿、财产安全ღ✿✿,维护公共安全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ღ✿✿、《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ღ✿✿、法规ღ✿✿,结合本市实际ღ✿✿,制定本条例ღ✿✿。

  第三条 市ღ✿✿、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ღ✿✿,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ღ✿✿,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ღ✿✿。

  乡(镇)人民政府ღ✿✿、街道办事处除履行法律ღ✿✿、法规ღ✿✿、规章明确的消防职责外ღ✿✿,还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ღ✿✿,指导村ღ✿✿、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ღ✿✿。

  (二)按照规定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ღ✿✿、力量调度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ღ✿✿,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开展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ღ✿✿,按照规定参与森林ღ✿✿、内河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ღ✿✿、特种灾害事故救援;

  (四)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ღ✿✿,组织开展火灾预防ღ✿✿、消防监督执法ღ✿✿、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四)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ღ✿✿、消防验收ღ✿✿、备案管理和违法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行为;

  (五)指导ღ✿✿、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建(构)筑物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ღ✿✿,督促物业服务人依法依约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ღ✿✿、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ღ✿✿、本领域的消防工作ღ✿✿。根据本行业系统特点ღ✿✿,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ღ✿✿,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ღ✿✿,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ღ✿✿,督促整改火灾隐患ღ✿✿。

  新兴行业ღ✿✿、领域的消防安全行业管理职责不明确的ღ✿✿,由市ღ✿✿、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行业管理部门ღ✿✿。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活动ღ✿✿,每学期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专题消防教育和消防疏散逃生演练ღ✿✿。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用火ღ✿✿、用电知识教育ღ✿✿,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演练ღ✿✿。

  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内容ღ✿✿,提高参训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工作组织协调能力ღ✿✿。

  第九条 市ღ✿✿、县(区)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运用大数据ღ✿✿、物联网ღ✿✿、云计算ღ✿✿、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ღ✿✿,将数字消防纳入数字城市统一建设ღ✿✿,提升火灾防控ღ✿✿、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ღ✿✿。

  鼓励社会力量共享与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ღ✿✿,依托大数据应用平台为消防救援提供技术支持ღ✿✿。

  第十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学习消防知识ღ✿✿,预防火灾ღ✿✿,保护消防设施ღ✿✿,及时报告火警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ღ✿✿。

  第十一条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等化工园区应当统筹考虑规划面积ღ✿✿、产业结构和布局ღ✿✿、产能规模ღ✿✿、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风险等因素ღ✿✿,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ღ✿✿,科学规划建设化工消防救援站ღ✿✿,确保人员ღ✿✿、车辆ღ✿✿、装备ღ✿✿、器材满足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处置需要ღ✿✿。

  第十二条 市ღ✿✿、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ღ✿✿,建立森林火灾各类扑救队伍ღ✿✿。森林防灭火任务较重的地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森林专职消防队(站)ღ✿✿。

  市ღ✿✿、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ღ✿✿,并定期进行补充凯发APPღ✿✿、更新和检修ღ✿✿。

  森林分布区内的各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ღ✿✿,建设森林防火设施ღ✿✿,配备森林防火ღ✿✿、灭火设施装备ღ✿✿。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ღ✿✿,并说明简易使用方法以及逃生自救方式等ღ✿✿。

  第十三条 商业集中区ღ✿✿、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ღ✿✿,受土地资源等因素限制无法建设二级以上普通消防站的ღ✿✿,应当建设小型消防站或者撬装消防站ღ✿✿。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和管理微型消防站ღ✿✿,配备并及时更新必要的消防装备和器材ღ✿✿,已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的除外ღ✿✿。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为其队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供必要保障ღ✿✿,鼓励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ღ✿✿。

  市政消火栓由供水管理部门维护保养ღ✿✿。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ღ✿✿、熟悉演练中ღ✿✿,发现市政消火栓缺失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ღ✿✿,应当及时告知供水管理部门ღ✿✿。

  第十六条 市ღ✿✿、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职业荣誉ღ✿✿、生活待遇凯发APPღ✿✿、社会优待ღ✿✿、退出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ღ✿✿。

  市ღ✿✿、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ღ✿✿、省有关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ღ✿✿,确保与其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等相适应ღ✿✿。

  第十七条 市ღ✿✿、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全国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ღ✿✿、消防站ღ✿✿、消防供水ღ✿✿、消防通信及信息化ღ✿✿、消防车通道ღ✿✿、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专项规划ღ✿✿,并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ღ✿✿,其他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消防相关内容ღ✿✿。

  规划确定的消防站ღ✿✿、消防取水码头等建设用地ღ✿✿、水上岸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ღ✿✿,应当确定替代方案并征得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ღ✿✿。

  第十八条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等化工园区应当加强应急管理ღ✿✿、医疗ღ✿✿、公安ღ✿✿、生态环境ღ✿✿、市场监督管理ღ✿✿、消防救援等多部门一体化应急响应平台建设ღ✿✿,建立与周边单位应急联动体系ღ✿✿,对消防安全生产状况实施二十四小时实时监控ღ✿✿,防范消防事故发生ღ✿✿。

  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ღ✿✿,督促化工园区ღ✿✿、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ღ✿✿,指导企业加强消防组织建设ღ✿✿,组织开展灭火救援演练ღ✿✿,提升专业灭火救援能力ღ✿✿。

  规划ღ✿✿、设计ღ✿✿、建设危险品运输车辆停车场应当综合考虑防火间距ღ✿✿、消防设施ღ✿✿、应急救援等因素ღ✿✿,确保消防安全ღ✿✿。

  第十九条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等化工园区应当加强消防应急预案建设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应急救援演练ღ✿✿。

  化工园区内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消防应急预案ღ✿✿,与园区消防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ღ✿✿,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ღ✿✿。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ღ✿✿、设计ღ✿✿、施工ღ✿✿、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法律ღ✿✿、法规ღ✿✿、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ღ✿✿,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ღ✿✿,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消防安全责任ღ✿✿。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有关施工规程操作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ღ✿✿。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ღ✿✿、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未设置标识的ღ✿✿,不得投入使用ღ✿✿。

  既有建筑未设置消防车通道ღ✿✿、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标识的ღ✿✿,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置ღ✿✿,并确保其完好有效ღ✿✿。

  第二十二条 租赁厂房ღ✿✿、仓库的出租人ღ✿✿、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ღ✿✿,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ღ✿✿、安全出口ღ✿✿、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ღ✿✿,承租人对承租厂房ღ✿✿、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ღ✿✿。

  按照国家标准ღ✿✿、行业标准不需要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租赁厂房ღ✿✿,出租人应当设置具有联动响应功能的逃生警报装置ღ✿✿。

  第二十三条 市ღ✿✿、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老旧住宅小区改造计划ღ✿✿。暂未列入改造且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区域ღ✿✿,市ღ✿✿、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开辟消防车通道ღ✿✿、增设消防设施器材及更新ღ✿✿、改造电气线路和燃气管道ღ✿✿、安装相关安全保护装置等措施ღ✿✿。

  乡(镇)人民政府ღ✿✿、街道办事处可以利用小区周边及内部空地ღ✿✿、荒地等ღ✿✿,协调采取扩充车位ღ✿✿、引导分流停车等措施ღ✿✿,保障消防车通道ღ✿✿、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ღ✿✿。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位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ღ✿✿。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ღ✿✿。

  第二十五条 新建ღ✿✿、扩建ღ✿✿、改建住宅小区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配建标准ღ✿✿,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ღ✿✿。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ღ✿✿。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ღ✿✿,与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进行防火分隔瑞典队再夺世乒赛金牌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疏散通道ღ✿✿、安全出口ღ✿✿、楼梯间ღ✿✿、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等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ღ✿✿,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为电动自行车充电ღ✿✿。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日常停放和充电加强管理ღ✿✿,对违规停放或者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的行为予以劝阻ღ✿✿,劝阻无效的依法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ღ✿✿、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ღ✿✿。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自查ღ✿✿、隐患自除ღ✿✿、责任自负工作机制ღ✿✿,实行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ღ✿✿,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ღ✿✿,及时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ღ✿✿,定期将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ღ✿✿。

  第二十八条 高层公共建筑ღ✿✿、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所有人ღ✿✿、管理人应当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ღ✿✿、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ღ✿✿,建立消防控制室与租户ღ✿✿、商户之间双向信息联络沟通机制ღ✿✿,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ღ✿✿、及时响应;在首层或者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提示安全出口ღ✿✿、疏散通道和灭火器材的位置ღ✿✿,按照相关规定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引导箱ღ✿✿,配备疏散引导用品ღ✿✿,按楼层ღ✿✿、区域确定火灾疏散引导员ღ✿✿。

  第二十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ღ✿✿、名镇ღ✿✿、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改造利用ღ✿✿,市ღ✿✿、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ღ✿✿。

  因保护利用需要但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特殊建设工程ღ✿✿,建设单位除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外ღ✿✿,还应当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组织专家评审ღ✿✿,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审批的依据ღ✿✿。

  第三十条 市ღ✿✿、县(区)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ღ✿✿,根据灭火救援需要ღ✿✿,设置室外消火栓或者利用河流ღ✿✿、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ღ✿✿,满足消防车取水要求ღ✿✿。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技术标准ღ✿✿,满足消防车辆通行需要ღ✿✿,限高ღ✿✿、限宽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辆通行ღ✿✿。

  第三十一条 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未明确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ღ✿✿、自动灭火系统的福利院ღ✿✿、校外培训机构ღ✿✿、托育机构以及学校学生宿舍ღ✿✿、午休室等场所ღ✿✿,应当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配备消防应急照明ღ✿✿、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ღ✿✿,配置灭火器ღ✿✿、应急手电筒等灭火逃生器材ღ✿✿,并保持装置完好有效ღ✿✿。

  利用村民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ღ✿✿,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制度ღ✿✿,落实防火分隔ღ✿✿、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措施ღ✿✿,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ღ✿✿、器材ღ✿✿,做好消防安全工作ღ✿✿。

  第三十二条 供电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ღ✿✿,定期对供电设施和线路进行检测ღ✿✿,及时更换ღ✿✿、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ღ✿✿,制止超负荷用电ღ✿✿、违规私拉电线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ღ✿✿,督促整改电气火灾隐患ღ✿✿。

  供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燃气管道进行检测ღ✿✿,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ღ✿✿、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指导ღ✿✿,督促整改燃气火灾隐患ღ✿✿,不得向高层建筑或者地下ღ✿✿、半地下建筑内用户供应瓶装燃气ღ✿✿。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ღ✿✿、个人不得占用ღ✿✿、阻塞公共疏散通道ღ✿✿、安全出口瑞典队再夺世乒赛金牌ღ✿✿、消防车通道ღ✿✿、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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