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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发官方网站南京市消防条例|国内精品一卡二卡三卡公司|

  凯发app凯发官网ღღ✿,凯发官方网站ღღ✿,《南京市消防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修订ღღ✿,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月14日批准ღღ✿。现予公布ღღ✿,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ღღ✿。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ღღ✿,加强应急救援工作ღღ✿,保护人身ღღ✿、财产安全ღღ✿,维护公共安全ღ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ღღ✿、《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ღღ✿、法规ღღ✿,结合本市实际ღღ✿,制定本条例ღღ✿。

  法律ღღ✿、法规对森林ღღ✿、铁路ღღ✿、港口(含渔业港口)ღღ✿、民航和在内河水域内航行ღღ✿、停泊ღღ✿、作业的民用船舶以及相关设施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ღღ✿,从其规定ღღ✿。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ღღ✿、防消结合的方针ღღ✿,坚持人民至上ღღ✿、生命至上ღღ✿,实行消防安全党政同责ღღ✿,按照政府统一领导ღღ✿、部门依法监管ღღ✿、单位全面负责ღღ✿、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ღღ✿,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ღღ✿、管业务必须管安全ღღ✿、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ღ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ღღ✿。

  第四条 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ღღ✿,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ღღ✿,建立健全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ღღ✿,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ღღ✿。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ღღ✿、预防火灾ღღ✿、报告火警的义务ღღ✿,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ღღ✿、举报和投诉ღღ✿。

  第六条 鼓励ღღ✿、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ღღ✿,建设社会消防力量ღღ✿,建立社会消防公益基金ღღ✿,开展褒扬ღღ✿、扶助国内精品一卡二卡三卡公司ღღ✿、解困ღღ✿、宣传等工作ღღ✿,助力消防事业发展ღღ✿。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依法提供消防志愿服务活动ღღ✿。

  涉及消防工作的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和管理制度ღღ✿,推广先进消防技术ღღ✿,促进消防公益事业发展ღღ✿。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ღღ✿、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ღღ✿,依法推进消防制度建设ღღ✿,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管理体系ღღ✿;

  (三)研究ღღ✿、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ღღ✿,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问题ღღ✿,将消防安全纳入城乡建设ღღ✿、城市更新ღღ✿、民生工程等统筹推进ღღ✿;

  (四)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ღ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ღღ✿,对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ღღ✿,并推动整改ღღ✿;

  (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ღღ✿,支持和保障消防教育培训ღღ✿、技术服务和技防ღღ✿、物防等工作ღღ✿;

  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ღღ✿,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消防工作ღღ✿,增强监管力量ღღ✿,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ღღ✿。

  (一)加强消防安全组织建设ღღ✿,强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ღ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ღღ✿,监督ღღ✿、检查本地区消防安全状况ღღ✿,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各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ღღ✿;

  第九条 市ღღ✿、区和江北新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ღღ✿,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ღღ✿、本行业的消防工作职责ღღ✿。

  (一)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ღღ✿,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ღღ✿;

  (二)负责所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ღღ✿、管理和指挥调度ღღ✿;按照规定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ღღ✿、力量调度ღ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ღღ✿,对单位专职消防队ღღ✿、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进行业务指导ღღ✿;

  (三)组织开展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ღღ✿,按照规定参与森林ღღ✿、内河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ღღ✿、特种灾害事故救援ღღ✿;

  (四)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国内精品一卡二卡三卡公司ღღ✿,组织开展火灾预防ღღ✿、消防监督执法ღღ✿、消防宣传教育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ღღ✿;

  (一)按照职责权限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ღღ✿,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ღღ✿;

  (四)依法处理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ღღ✿、消防验收ღღ✿、备案管理和违法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行为ღღ✿;

  (一)发展和改革ღღ✿、财政ღღ✿、规划和自然资源ღღ✿、生态环境ღღ✿、城乡建设ღღ✿、交通运输ღღ✿、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ღღ✿,做好消防站ღღ✿、消火栓ღღ✿、消防取水码头等公共消防设施以及消防装备的规划ღღ✿、立项和建设等工作ღღ✿;

  (二)市政ღღ✿、供水ღღ✿、供电ღღ✿、供气ღღ✿、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的部门和单位ღღ✿,按照各自职责保持消防供水ღღ✿、消防通信ღღ✿、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ღღ✿;

  (三)城乡建设ღღ✿、交通运输ღღ✿、水务等负有建设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设计ღღ✿、施工ღღ✿、监理等活动的消防安全实施管理ღღ✿,督促建设ღღ✿、设计ღღ✿、施工ღღ✿、监理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ღღ✿;

  (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产ღღ✿、销售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ღღ✿,依法监管消防员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ღღ✿;

  (五)住房保障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ღ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ღ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排查ღღ✿,消除安全隐患ღღ✿;

  第十四条 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ღღ✿,督促本行业ღღ✿、本系统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并实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ღღ✿,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ღღ✿。对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的领域和事项ღღ✿,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时明确管理部门或者协调落实管理责任ღღ✿。

  第十五条 机关ღღ✿、团体ღღ✿、企业ღღ✿、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法律ღღ✿、法规的规定ღ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ღ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ღღ✿,保障消防工作经费ღღ✿,支持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ღღ✿。

  机关ღღ✿、团体ღღ✿、企业ღღ✿、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ღღ✿、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ღღ✿、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ღღ✿,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ღღ✿,对本单位ღღ✿、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ღღ✿。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ღღ✿、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ღღ✿,应当依法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ღღ✿,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管理ღ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ღღ✿、竣工验收消防查验ღღ✿、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ღღ✿,应当依法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ღღ✿,接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ღღ✿。

  (一)承接物业项目时ღღ✿,对共用消防设施ღღ✿、器材和疏散通道ღღ✿、安全出口ღღ✿、消防车通道ღღ✿、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完好状况等进行查验ღღ✿,做好查验ღღ✿、交接记录ღღ✿,并公告全体业主ღღ✿,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同时告知业主委员会ღღ✿;

  (二)为消防车通道ღღ✿、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设置醒目的标线ღღ✿,并定期组织检查ღღ✿、维护ღღ✿,确保完好有效ღღ✿;

  (三)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ღღ✿、操作规程ღღ✿,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ღღ✿,组织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ღღ✿、消防疏散逃生演练ღღ✿;

  (四)定期对共用部位开展防火巡查ღღ✿、检查ღღ✿,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ღღ✿,无法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ღღ✿;

  (五)对共用消防设施ღღ✿、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查ღღ✿、维护保养ღღ✿,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ღღ✿、更新的ღღ✿,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ღღ✿;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ღღ✿,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ღღ✿,发现火灾及时处置并报警ღღ✿,积极协助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ღღ✿,配合火灾事故调查ღღ✿;

  (八)对违反消防法律ღღ✿、法规规定的行为ღღ✿,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ღღ✿,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并协助处理ღღ✿;

  第十八条 业主ღღ✿、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消防法律ღღ✿、法规的规定ღღ✿,维修保养专有部分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ღღ✿,采取措施保障装饰ღღ✿、装修消防安全ღღ✿,督促ღ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ღღ✿。

  第十九条 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规划ღღ✿、因地制宜ღღ✿,发展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为主体ღღ✿、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为补充的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ღღ✿。

  鼓励和支持机关ღღ✿、团体ღღ✿、企业ღღ✿、事业等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形式的消防组织ღღ✿,加强培训演练ღღ✿,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ღღ✿。

  第二十条 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ღღ✿,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规划建设ღღ✿、运行保障ღღ✿、车辆装备ღღ✿、薪酬待遇等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ღღ✿,加强其火灾扑救ღღ✿、应急救援能力建设ღღ✿。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消防车ღ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ღღ✿、装备和设施ღღ✿,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ღ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要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承担法定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职责ღღ✿。

  第二十一条 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战勤保障基地和消防保障体系建设ღღ✿,完善基地指挥调度ღღ✿、消防救援保障基地ღღ✿、执勤训练等功能ღღ✿,提升应急响应效率ღღ✿、实战救援能力和综合保障水平ღღ✿。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城乡居民社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ღღ✿,配备必要的人员ღღ✿、消防装备和器材ღღ✿,积极开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火灾防控工作ღღ✿。鼓励ღღ✿、支持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其他单位建设微型消防站ღღ✿。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规范优化指挥调度机制ღღ✿,统一指挥调度地方专兼职消防队伍ღღ✿,与防汛抗旱ღღ✿、森林防火ღღ✿、水域ღღ✿、化工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ღღ✿、志愿者队伍建立共训共练ღღ✿、救援合作机制ღღ✿。

  第二十四条 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ღღ✿、市有关规定ღღ✿,制定并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ღღ✿、政府专职消防员在交通出行ღღ✿、教育培训ღღ✿、看病就医ღღ✿、参观游览ღღ✿、家属随调ღღ✿、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ღღ✿。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ღღ✿、专职消防队ღღ✿、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应当加强业务技能训练ღღ✿,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演练ღღ✿,并保持器材装备完好ღღ✿。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ღღ✿、专职消防队ღღ✿、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依法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演练时ღ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ღღ✿。

  第二十六条 大型商业综合体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ღღ✿、经营ღღ✿、储存场所的集中区域可以组建消防安全区域联防互助组织ღღ✿。消防安全区域联防互助组织应当建立完善区域联防制度和通信联络ღღ✿、应急响应机制ღღ✿,共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ღღ✿、火灾隐患整改等活动ღღ✿,火灾发生后应当及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ღღ✿,组织自防自救ღღ✿,实施初起火灾扑救ღღ✿。

  第二十七条 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消防救援机构ღღ✿、发展和改革ღღ✿、规划和自然资源ღღ✿、城乡建设ღღ✿、交通运输ღღ✿、应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ღღ✿、科学合理ღღ✿、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ღღ✿,编制消防专项规划ღღ✿。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ღღ✿。

  规划确定的消防站ღღ✿、消防船艇泊位ღღ✿、消防取水码头等的建设用地ღღ✿、水上岸线ღ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ღღ✿;确需改变用途的ღღ✿,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同意ღღ✿。

  第二十八条 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市ღღ✿、区重点项目ღღ✿,依法开展征收ღღ✿、用地储备等工作ღღ✿,优先保障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用地ღღ✿。

  第二十九条 商业密集区ღღ✿、历史文化街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受土地资源或者其他因素限制无法建设城市消防站的ღღ✿,应当因地制宜建设消防执勤站点ღღ✿。

  第三十条 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设公共消防设施ღღ✿:

  (二)化工集中区ღღ✿、高层以及地下建筑ღღ✿、隧道ღღ✿、大型桥梁ღღ✿、轨道交通ღღ✿、客运码头ღღ✿、易燃易爆危险品码头以及船舶根据需要配备适用火灾扑救的特种车辆ღღ✿、消防船艇ღღ✿、器材和其他消防装备ღღ✿;

  第三十一条 城乡建设应当符合消防法律ღღ✿、法规以及消防规划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ღღ✿。发展和改革ღღ✿、城乡建设ღღ✿、水务ღღ✿、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ღღ✿、新材料ღღ✿、新工艺时ღღ✿,应当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ღღ✿,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和要求ღღ✿。

  第三十二条 既有建设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ღღ✿,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处理ღღ✿:

  (一)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ღღ✿、经营ღღ✿、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ღღ✿,组织限期搬迁或者改变用途ღღ✿;

  第三十三条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适用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空间凯发官方网站ღღ✿、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的ღღ✿,应当符合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消防技术要点ღღ✿,并不得低于原建造ღღ✿、改造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ღღ✿;但既有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改造应当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ღღ✿。

  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相关规划ღღ✿、建设和消防制度ღღ✿,依法优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审批流程ღღ✿,实现审批受理要件ღღ✿、办理流程ღღ✿、适用标准的衔接和统一ღღ✿,切实保障消防安全ღღ✿。

  第三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ღღ✿、历史建筑ღღ✿、体现古都格局和城市风貌的历史文化名镇ღღ✿、名村ღღ✿、历史地段ღღ✿、历史街巷ღღ✿、传统村落等保护对象的改造利用ღღ✿,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ღღ✿,由市ღღ✿、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ღღ✿、城乡建设ღღ✿、文化和旅游ღღ✿、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编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ღღ✿,组织开展论证后实施ღღ✿。

  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应当作为开展施工图设计ღღ✿、施工图审查ღღ✿、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ღღ✿、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及消防监督检查的管理依据ღღ✿。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ღღ✿、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ღღ✿。设计ღღ✿、施工ღღ✿、监理ღღ✿、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ღღ✿、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ღღ✿。建设ღღ✿、设计ღღ✿、施工ღღ✿、监理ღღ✿、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ღღ✿、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ღღ✿。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ღღ✿、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ღღ✿,明确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ღღ✿,严格管理火源ღღ✿、电源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ღღ✿。

  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ღ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ღღ✿,设置符合规定的消防车通道和临时消防给水设施ღღ✿,并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ღ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ღღ✿,规范用火用电ღღ✿,消除火灾隐患ღღ✿。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ღღ✿、构筑物国内精品一卡二卡三卡公司ღღ✿,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ღღ✿。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ღღ✿、法规ღ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理职责ღღ✿。

  建设工程的安全防护ღღ✿、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包括消防器材配备和高层建筑工地临时消防给水设施ღღ✿、消防车通道设置等费用ღღ✿。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ღღ✿,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ღღ✿,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ღღ✿、备案时应当提交包含消防查验情况的竣工验收报告ღღ✿。

  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ღღ✿、备案时依法尚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专业建设工程ღღ✿,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ღღ✿,在申请消防验收ღღ✿、备案时应当提交消防查验情况报告ღღ✿。

  第三十八条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依据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强制要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ღღ✿。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依据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和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开展ღღ✿。

  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现场检查ღღ✿,应当依据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章和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强制要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ღღ✿。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的其他建设工程ღღ✿,以及属于省ღღ✿、市规定的小型低风险范围的其他建设工程ღღ✿,在消防验收备案时可以通过告知承诺等方式适当优化程序和要求ღღ✿。

  (一)建筑内部装修不得降低装修材料的难燃ღღ✿、不燃或者阻燃性能等级ღღ✿,不得使用易燃以及燃烧后产生有毒气体的材料ღღ✿;

  (三)疏散走道ღღ✿、楼梯间以及前室的疏散门应当采取可靠措施ღღ✿,确保常闭式防火门保持常闭ღღ✿,常开的防火门在发生火灾时自行关闭ღღ✿;

  不得占用高层建筑的避难层ღღ✿、避难间ღღ✿,不得在高层建筑ღღ✿、大型商业综合体内和地下ღღ✿、半地下建筑内使用瓶装燃气ღღ✿。人员密集场所不得在使用ღღ✿、营业时间进行动火ღღ✿、动焊作业ღღ✿。

  宾馆ღღ✿、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共用油烟气管道应当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ღღ✿,并建立油烟气管道清洗记录ღღ✿。

  第四十条 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以及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人员密集场所ღღ✿,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ღღ✿、经营ღღ✿、储存场所和高层ღღ✿、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ღღ✿,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ღ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ღღ✿。

  第四十一条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ღღ✿、管理者和生产ღღ✿、储存ღღ✿、运输ღღ✿、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ღღ✿,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责任ღღ✿,保障公众安全ღღ✿。

  支持和引导宾馆ღღ✿、商场ღღ✿、银行ღღ✿、车站ღღ✿、机场ღღ✿、体育场馆ღღ✿、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ღღ✿、公共场所的经营者ღღ✿、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ღღ✿;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ღღ✿。

  (一)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安全疏散方案ღღ✿,设立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ღღ✿,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ღღ✿;

  (二)建立健全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和培训制度ღღ✿,员工应当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ღღ✿,具备使用灭火器材ღღ✿、组织人员疏散等能力ღღ✿;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包厢ღღ✿、包间内ღღ✿,应当同步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ღღ✿,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ღღ✿,消除包厢ღღ✿、包间内的画面ღღ✿、音响ღღ✿,播送火灾警报ღღ✿,引导人员安全疏散ღღ✿。

  第四十三条 民宿ღღ✿、农家乐等场所应当在客房内设置逃生路线示意图ღღ✿,配备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ღღ✿,并设置明显标识或者放置在醒目位置ღღ✿,保障消防安全ღღ✿。

  密室逃脱ღღ✿、剧本杀等新业态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ღღ✿、市关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ღღ✿,开展火灾风险自查整改ღღ✿,提高疏散逃生和火灾扑救能力ღღ✿,履行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ღღ✿,保障安全运营ღღ✿。

  第四十四条 桥梁ღღ✿、隧道ღღ✿、综合管廊的经营者ღღ✿、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通风排烟设施和消防设施ღღ✿,保持设施完好ღღ✿。应急通道应当设有明显标志ღღ✿,通道门应当便于开启ღღ✿。

  第四十五条 储能电站运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ღ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ღღ✿,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ღღ✿、器材ღ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ღ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ღღ✿,定期进行防火检查ღღ✿、防火巡查和消防设施检测ღღ✿,检查ღღ✿、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ღღ✿。

  (二)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ღღ✿、完好有效ღღ✿,疏散通道ღღ✿、安全出口ღღ✿、疏散指示标志ღღ✿、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ღღ✿;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人ღღ✿、承办人以及场所管理者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ღღ✿。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ღღ✿,由承办人承担消防安全责任ღღ✿。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ღღ✿、挪用或者擅自拆除ღღ✿、停用消防设施ღღ✿、器材ღღ✿,不得埋压ღღ✿、圈占ღღ✿、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ღღ✿,不得占用ღღ✿、堵塞ღღ✿、封闭疏散通道ღღ✿、安全出口ღღ✿、消防车通道ღღ✿,不得占用电缆井ღღ✿、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ღღ✿、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ღღ✿,不得占用ღღ✿、堵塞天井ღღ✿。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ღღ✿。

  第四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ღღ✿,承租人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对房屋进行装修ღღ✿、改造ღღ✿。出租人ღღ✿、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ღღ✿。

  鼓励租赁房屋安装简易消防设施ღღ✿,配备防烟面罩ღღ✿、应急手电筒ღღ✿、救生缓降器ღღ✿、自救呼吸器等逃生辅助装置ღღ✿。

  第四十九条 托育机构ღღ✿、校外培训机构ღღ✿、养老机构ღღ✿、福利院等经营服务场所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ღღ✿、器材ღღ✿;对未明确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ღღ✿,所有人ღღ✿、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设置消防应急照明ღღ✿,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ღღ✿、声光报警装置ღღ✿、简易喷水灭火等消防设施ღღ✿,配置灭火器ღღ✿、应急手电筒ღღ✿、自救呼吸器等灭火逃生器材ღღ✿,并保持完好有效ღღ✿。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独居老人ღღ✿、留守ღ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加强消防安全帮扶ღღ✿。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独居老人ღღ✿、残疾人住宅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等设施ღღ✿。

  第五十条 地铁站ღღ✿、车站ღღ✿、客运码头ღღ✿、医院ღღ✿、商场ღღ✿、农贸市场ღღ✿、文化体育场馆ღღ✿、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ღღ✿、公共建筑ღღ✿、公共场所ღღ✿,以及住宅小区ღღ✿、单位等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凯发官方网站ღღ✿,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ღღ✿,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ღღ✿、同步建设ღღ✿、同步验收ღღ✿,并按照规定同步交付使用ღღ✿。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ღღ✿,禁止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住宅的电梯和户内ღ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ღღ✿;禁止在公共门厅ღღ✿、楼梯间ღღ✿、楼道等疏散通道ღღ✿、安全出口ღღ✿、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ღღ✿。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ღღ✿、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ღღ✿,应当建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ღღ✿,加强对配送人员的管理ღღ✿,督促配送人员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ღღ✿,在站点设置集中停放场地以及充换电设施ღღ✿。

  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ღღ✿、市有关标准和规范ღღ✿,不得占用ღღ✿、堵塞消防车通道ღღ✿、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ღღ✿,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ღღ✿;利用民用建筑架空层设置的ღღ✿,应当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措施ღ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ღღ✿。

  新建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凯发官方网站ღღ✿、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ღღ✿。鼓励既有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ღღ✿。

  电动自行车ღღ✿、电动汽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充电设施的运营主体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ღ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ღღ✿、操作规程ღღ✿,加强日常检查ღღ✿、巡查ღღ✿,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ღღ✿、充电的行为ღღ✿。

  (一)存在住宿与生产ღღ✿、储存ღღ✿、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ღღ✿,且相对集中ღღ✿、数量较多的区域ღღ✿;

  (二)存在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ღღ✿、违法搭建等行为且相对集中ღღ✿、数量较多ღღ✿,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区域ღღ✿;

  (三)建筑物ღღ✿、构筑物密集ღღ✿、耐火等级低ღღ✿、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城中村ღღ✿、厂中厂等区域ღღ✿;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本地区存在区域性火灾隐患的ღღ✿,应当书面报告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ღღ✿。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ღღ✿,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综合整治方案ღღ✿,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ღღ✿。

  第五十二条 本市推进数字消防建设ღღ✿,将其纳入城市数字治理统一管理运行体系ღღ✿,推动大数据ღღ✿、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火灾预防ღღ✿、区域火灾风险评估ღღ✿、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应用ღღ✿,采用消防设施传感器ღღ✿、电气火灾监控ღღ✿、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ღღ✿、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系统ღღ✿、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等技防ღღ✿、物防措施ღღ✿,运用无人机ღღ✿、机器人等先进技术手段参与灭火救援ღღ✿,提升火灾预防ღღ✿、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ღღ✿。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监测系统并实时传输ღღ✿;保证联网设施和传输网络正常使用ღღ✿,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ღღ✿。

  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消防安全信息采集ღღ✿、监测ღღ✿、预警的ღღ✿,不替代单位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ღღ✿,不作为追究消防执法责任的依据ღღ✿。

  大型商业综合体ღღ✿、高层公共建筑ღღ✿、公共娱乐场所ღღ✿、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ღღ✿,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ღღ✿,为其非消防用电负荷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ღღ✿。

  第五十四条 广播ღღ✿、电视ღღ✿、报刊ღღ✿、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在每年消防日以及消防宣传月ღღ✿、安全生产月ღღ✿、重大节假日ღღ✿、寒暑假期间集中开展火灾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普及活动国内精品一卡二卡三卡公司ღღ✿,并结合实际情况ღღ✿,开设消防宣传专题专栏ღღ✿。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客运站场ღღ✿、地铁站台ღღ✿、公交站台等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ღღ✿,宣传防火ღღ✿、灭火ღღ✿、避难ღღ✿、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ღღ✿。

  鼓励和支持消防科普基地和场所ღღ✿、消防体验馆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ღღ✿,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演练和实践活动ღღ✿,帮助公众掌握应对火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ღღ✿。

  第五十六条 市ღღ✿、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ღ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预案ღღ✿,加强应急预案管理ღღ✿,定期组织开展演练ღღ✿。

  机关ღღ✿、团体ღღ✿、企业ღღ✿、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场所特点编制ღღ✿、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ღღ✿,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ღღ✿。托育机构ღღ✿、幼儿园ღღ✿、学校ღღ✿、校外培训机构ღღ✿、养老机构ღღ✿、福利院ღღ✿、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ღღ✿,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ღღ✿、学生ღღ✿、老年人ღღ✿、残疾人国内精品一卡二卡三卡公司ღღ✿、患者的相应措施ღღ✿。

  第五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ღღ✿、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等消防组织以及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时ღღ✿,应当服从统一调度指挥ღღ✿。

  第五十八条 公安ღღ✿、应急管理ღღ✿、城乡建设ღღ✿、水务ღღ✿、交通运输ღღ✿、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需要ღღ✿,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建筑图纸ღღ✿、预警信息ღღ✿、地理数据ღღ✿、专业设备ღღ✿、专业技术等支持ღ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ღღ✿,采取沿途优化交通指示灯ღღ✿、疏导车辆和行人让行等方式保障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优先通行ღღ✿。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ღღ✿、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支持消防救援机构在长江水域等建设消防船艇码头或者为消防船艇停靠提供便利ღღ✿。

  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救援和院前医疗急救联动机制ღღ✿,实行119消防报警和120急救中心应急合作ღღ✿,提升救援救治效率ღღ✿。

  供电ღღ✿、供气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灭火救援现场室内外快速断电ღღ✿、断气保障机制ღღ✿,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事故处置工作ღღ✿。

  通信管理部门ღღ✿、基础电信企业应当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应急指挥通信需求ღღ✿,健全通信保障应急体系ღღ✿,组织落实基础电信企业职责范围内的通信应急保障工作ღღ✿。

  第五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火灾扑救行动时ღღ✿,对占用ღღ✿、堵塞消防车通道ღღ✿、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以及妨碍消防设施使用的车辆和其他障碍物ღღ✿,可以依法予以清理ღღ✿。

  第六十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ღღ✿、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ღღ✿、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以及安全出口布置图ღღ✿、重点部位位置图等资料ღღ✿,并在应急救援时及时提供ღღ✿。

  生产ღღ✿、经营ღღ✿、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ღღ✿,应当指定掌握工艺流程ღღ✿、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有关人员兼职承担专业处置工作ღღ✿,设置辅助应急救援指挥决策的专用资料箱ღღ✿,根据需要配备专用灭火器材ღღ✿、储备专用灭火药剂并保持完好有效ღღ✿;发生事故时ღღ✿,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ღღ✿,调派专业处置人员为消防救援提供技术支持ღღ✿,协助做好堵漏ღღ✿、关阀ღღ✿、输转等应急处置工作ღღ✿。

  第六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及时ღღ✿、客观ღღ✿、公正ღღ✿、合法的原则ღღ✿,查清火灾事故原因ღღ✿,查明火灾事故性质和责任ღღ✿,依法作出处理ღღ✿,总结事故教训ღღ✿。

  第六十二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三日内ღღ✿,市ღღ✿、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需要组织成立调查组ღღ✿,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ღღ✿。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ღღ✿,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ღღ✿、资料ღღ✿,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ღღ✿。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接受调查组的询问ღღ✿,如实提供有关情况ღღ✿。

  第六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ღღ✿,情况复杂ღღ✿、疑难的ღღ✿,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ღღ✿、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ღღ✿,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ღღ✿。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ღღ✿、鉴定的ღღ✿,检验ღღ✿、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ღღ✿。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完成后向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市ღღ✿、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提交ღღ✿,市ღღ✿、区人民政府或者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ღღ✿,并予以结案ღღ✿。

  第六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ღღ✿、团体ღღ✿、企业ღღ✿、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ღღ✿、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ღღ✿,定期向社会公布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ღღ✿。

  城乡建设ღღ✿、消防救援等具有消防监督管理执法职能的部门和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ღღ✿,在法定权限内委托镇人民政府ღღ✿、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ღღ✿。

  第六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行业ღღ✿、本系统特点ღღ✿,明确重点检查对象ღღ✿、重点检查区域ღღ✿,加强消防安全指导和检查ღღ✿。

  镇人民政府ღღ✿、街道办事处ღღ✿、消防救援机构ღღ✿、公安派出所等单位应当根据火灾发生的规律ღღ✿、特点ღღ✿,并结合重大节假日ღღ✿、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ღღ✿,组织消防安全检查ღღ✿。

  第六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ღღ✿、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ღღ✿,建立资源共享ღღ✿、信息互通ღღ✿、线索移送ღღ✿、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ღღ✿,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工作效能ღღ✿。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中发现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或者违法线索的ღღ✿,应当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ღღ✿。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对所移送的问题或者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凯发官方网站ღღ✿,决定是否立案ღღ✿;不予立案的ღღ✿,应当书面函告移送部门ღღ✿。

  第六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ღღ✿、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安全信用体系建设ღღ✿,制定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制度ღღ✿,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ღღ✿,推动消防安全守信激励ღღ✿、失信惩戒ღღ✿。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ღღ✿、消防救援机构实施的火灾风险评估ღღ✿、消防技术服务ღღ✿、特殊人群消防安全帮扶等消防安全服务事项凯发官方网站ღღ✿,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ღღ✿,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实施ღღ✿。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ღღ✿、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提供服务ღღ✿,并对所出具的意见ღღ✿、结论或者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ღღ✿。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ღღ✿,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人员密集场所的视频设备不具有消防安全提示功能或者公共娱乐场所未设立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的ღღ✿,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ღღ✿,宾馆ღღ✿、饭店厨房油烟气管道以及大型商业综合体共用油烟气管道未按照规定定期清洗的ღღ✿,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ღღ✿;造成严重后果的ღღ✿,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ღღ✿,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未将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接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中心监测系统的或者擅自拆除ღღ✿、停用联网设施和传输网络的ღღ✿,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ღღ✿;逾期不改正的ღღ✿,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ღღ✿。

  第七十四条 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ღღ✿,滥用职权ღღ✿、玩忽职守ღღ✿、徇私舞弊的ღღ✿,依法给予处分ღღ✿;构成犯罪的ღ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ღღ✿。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ღღ✿、住宿ღღ✿、餐饮ღღ✿、娱乐ღღ✿、展览ღღ✿、交通枢纽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ღღ✿、地下连片商业空间ღღ✿、下沉式广场ღღ✿、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ღღ✿。

  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五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ღღ✿。其他商业综合体可以参照大型商业综合体的规定执行ღღ✿。